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方式發生衝突時以哪個為準

一、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方式發生衝突時以哪個為準?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方式發生衝突時以哪個為準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方式發生衝突時以遺囑為準,前提條件是遺囑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法定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其實,按法定繼承順序分配遺產的,必須是沒有遺囑、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可是,在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例如遺囑沒有標註年月日的,遺囑是被他人偽造的,這種情況下還是隻能按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