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順序衝突以哪個為準
一、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順序衝突以哪個為準?
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順序衝突的話以遺贈繼承順序為準,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後,如果遺贈扶養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有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其實國家法律將遺贈扶養協議置於優先於遺囑的地位,也是為了促進一種老有所養的風氣,使得一些老人能夠得到更好的贍養。因此,子女如果想要繼承父母的遺產,那就盡贍養義務,否則就要被遺贈扶養協議排除在外。
二、法定繼承順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夫妻即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或者妻,已經離婚的或者尚未結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繼承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構成事實婚姻的相互享有繼承權。
之所以遺贈繼承順序要優先於遺囑繼承順序,其實這也是國家寄希望於通過法律制度能夠提倡這種老有所養的良好社會風氣。因為在遺贈協議當中,通常都是以贍養老人作為繼承遺產的交換條件的。不過,這也不代表不繼承老人的遺產就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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