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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訴訟時效中止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指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由於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因而法律規定暫時停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待阻礙事由消失後,訴訟時效又繼續進行計算。

如何對訴訟時效中止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這就是説,訴訟時效的起算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權利受到侵害,二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實踐中,訴訟時效的起算主要包括四種情況:

1、規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應當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2、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應當從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3、因侵權行為發生的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4、因違約行為而發生的強制實際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從違約行為成立之時開始計算。

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權利人因不可抗力而無法行使權利。如因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而不可能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權利人無法克服的障礙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死亡,其繼承人尚未確定、權利人或義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但暫時無法定代理人等。

不過,根據法律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發生或存在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之內,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發生並結束於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實踐中,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是不同的,不僅引起的原因不同,在造成的結果方面也是不一樣的,這點還請大家能夠多注意。具體關於訴訟時效中止計算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