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著作權哪些不能轉讓
一、著作權哪些不能轉讓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因此,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有償轉讓,而四項人身權不能轉讓。
二、著作權中什麼的保護不受時間的限制
著作權中不受時間限制的有三種:
1.署名權,是代表作者的一項權利,代表作者身份在作品上也可署名。另一種觀點認為著名權是作者自己創作的作品上有標自己姓名的權利,又稱姓名權。故而著名權不受時間限制。
2.修改權修改權是指作者依法授權他人的作品有修改的權利,通常是指對已完成的作品改變格式或不同形式的加以改變, 包括作者在思想與情感不變的情況下對錶現形式改變,作品局部或全部的改變,這也不受時間限制。
3.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限制指作品不得有歪曲改動,篡改、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權利,未經作者本人許可不對作品有任何性質改動,更不能故意用作偽造手段修改原作品,也不受時間限制。
發生著作權侵權糾紛時,不論權利人圖書上存在擬製署名還是侵權人圖書上存在擬製署名,都會對訴訟進程產生影響,不利於對實際權利人權利的保護及對實際侵權人的處罰。訴訟中,法院會通過署名來慎重審查權利人,通常將全部署名作者視為共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不會輕易否定署名作者的權利。當圖書上存在擬製署名時,部分作者要證明其他作者不存在,否定其他署名人的權利並非易事。部分作者以全部著作權人身份主張權利或權利人僅起訴部分侵權人時,可能面臨主體不適格或法院需要追加當事人的情況,造成訴訟程序障礙,權利人利益無法得到及時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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