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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訴訟時效中止的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1、雙方約定1999年11月4日,甲交付奶牛給乙,乙一個月後付款,即12月4日付款。

2、乙一個月後沒有付款,就是説,乙從1999年12月4日開始違約,甲的訴訟時效為2年,即從1999年12月4日至2001年12月4日;

3、2001年7月4日,甲成為植物人。因訴訟時效至2001年12月4日止,上推6個月,即2001年6月4日,故甲屬於在最後6個月發生法定中止事由,適用時效中止;

4、甲的法定事由至2001年8月4日,丙擔任監護人時結束,從這一天重新計算6個月,即訴訟時效從2001年8月4日至2002年2月4日;

5、2002年2月3日,丙向乙主張權利,適用時效中斷,重新計算2年訴訟時效。

因此,甲的訴訟期間應當至2004年2月3日止,你提供的答案不對。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待中止時效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再繼續計算的制度

中止簡介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相關法條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是一個很專業,並且是比較難的知識點,對於一般的人來説,沒有法律基礎,很難明白其中的內容,訴訟時效,是當事人沒有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權利的,那麼在時效期間屆滿了之後,依法獲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的一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