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程序規定傷情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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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難免會磕磕碰碰,與人偶爾發生糾紛,那麼,辦案程序規定傷情鑑定是怎麼的呢?為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遇到傷情的時候不至於手忙腳亂,盲目的處理一通,我們何有必要了解一下相關的程序規定,這裏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下,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辦案程序規定傷情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1、鑑定的委託: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為原則。委託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鑑定委託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鑑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鑑定。
2、鑑定的受理: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根據被鑑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並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託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鑑定:做出受理決定後,鑑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複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鑑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鑑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4、補充鑑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補充鑑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鑑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由原鑑定人進行。
5、重新鑑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鑑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綜上所述,辦案程序規定傷情鑑定分為以上5個程序,需要在首次鑑定將所需的相關材料準備好,遇到傷情不要盲目處理,按相關程序來走,要注意的是需要提出重新鑑定的時間是15日內,不要超過這個期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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