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打架鬥毆傷情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雖然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文明建設一直是國家大力倡導的政策,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一些道德素質有待提高,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行為。打架不僅影響社會秩序,同時也會造成人員傷亡。那麼打架鬥毆傷情鑑定程序是怎樣的呢?

打架鬥毆傷情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打架傷情鑑定程序

1.鑑定的委託: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為原則。委託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鑑定委託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鑑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鑑定。

2.鑑定的受理: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根據被鑑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並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託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鑑定:做出受理決定後,鑑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複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鑑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鑑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4.補充鑑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補充鑑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鑑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由原鑑定人進行。

5.重新鑑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鑑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打架鬥毆和尋釁滋事總會給人身安全帶來損害,為了更好的劃分雙方責任以及確定判決結果,需要對傷情進行鑑定。打架鬥毆傷情鑑定程序主要括申請鑑定、受理鑑定以及重新鑑定等。重新鑑定主要針對對於鑑定結果有異議等情況。

標籤:打架鬥毆 傷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