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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

一,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

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

發回重審,是由其他法官進行審理的。

二,民事訴訟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三,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重審的案件的一般都是具有爭議性的地方,但是在司法程序上的硬性規定的導致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延緩自己的判罰,從而需求合理的解決方式幫自己減緩自己的罪行,所以在有關的案件的處理上,發回重審的難度越來越大,自己需要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