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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發回重審案件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案件審理程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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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案件可以延期審理嗎

  民事案件,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