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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發回重審案件庭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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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發回重審案件庭審程序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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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案件審理程序

程序:

一、關於立案

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立新的案號。

二、關於送達

發回重審案件,在立案以後,送達的文書可以不按初審案件程序中規定的文書種類送達。

三、關於審判組織

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四、關於訴訟代理人

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權委託書。

五、關於質證及庭審

在初審案件中影響案件定性的自認,當事人在發回重審的審理過程中反悔,除當事人提供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的以外,應予以認定。

按相關法律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