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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案件審理流程

隨着我國普法工作的不斷開展和深化,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普及。因此當人們發生糾紛的時候人們往往會選擇走法律的程序去解決。在糾紛訴諸於法院的時候,需要按照相關的訴訟法律的規定,按照案件的審理流程走。以下我們就對一審案件審理流程進行相關了解。

一審案件審理流程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 案、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 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動。立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自收 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 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説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應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 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 通知當事人,並於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和訴狀副本;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於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繳費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經濟、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

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

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

訴訟費用的收費範圍、收費標準,預交和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反訴的,反訴案件的訴訟費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申請執行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接到預 交訴訟費通知後七日內預交。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的, 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 理。近年來,為確保經濟有困難而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 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法院下發的《關於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 積極實行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決定減、緩、免交訴訟費用,使其能正常訴訟。

三、審判

1、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 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

開庭審理是原則, 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議庭經過閲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 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開庭審判流程:

(1)審理前的準備,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準備活動,主要包括送達訴狀副本、調查收集證據、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與)人,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活動。這是以後審理工作的基礎。  

(2)庭審準備,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的準備,主要內容是由法庭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宣佈案由;宣佈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 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裁判作基礎。法庭調查的順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訴人或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訴 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然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 分別進行陳述,最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則先由審判人員按先原告方後被告方的順序讓 當事人陳述。在對當事人訊問或當事人陳述後,主要是 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詢問被告人;被害人 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 可,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 以在控訴方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人員允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説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 發問,可以詢問證人和鑑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也可向證人、鑑 定人、勘驗人發問。

(4)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 階段。其順序,在刑事案件中,為公訴或自訴人發言;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己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 當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 權。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 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法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刑事公訴案件 的,馬上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 庭辯論的情況,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進行評議表決。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或民事、經濟案件, 在進入法庭辯論前法庭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評議。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6)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且評 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 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 當執行。

(7)宣告判決,任何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判 決可能在法庭評議之後當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傳。 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其他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傳的,應 當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由此可知,一審案件審理流程要經過三大階段,首先就是要進行立案,其次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收費標準進行訴訟費用的繳納,最後一個階段就是對案件進行審判,而審判的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書面的審判,一種是開庭審判,其中開庭時審判是我們最常見的審判方式。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