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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追償權法律規定的詳細內容?

建設工程追償權法律規定的詳細內容?

建設工程追償權法律規定的詳細內容?

追償權包括擔保責任追償權,連帶責任追償權,合同債務追償權,保險人的追償權。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當中廣泛存在,歸結起來主要有四大類追償權。

(一)四大追償權的內容

1、擔保責任追償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連帶責任追償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3、合夥債務追償權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企業法》第四十條也是關於合夥債務追償權的規定。

4、保險人的追償權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該法第五十三條也是保險人追償權的規定。

(二)追償權的法律性質

追償權屬於損害賠償性質的請求權

民法上的權利,通説認為是指“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根據權利的作用標準,權利可以分為形成權、請求權、支配權和抗辯權。形成權是指依一方的意思致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請求權是指請求特定人為特定事的權利;支配權是指直接支配客體的權利。追償權是債權人在承擔債務後要求債務人在經濟上進行補償的權利,根據以上分析,追償權顯然屬於請求權的範疇。只有導致追償的事實發生,債權人在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責任遭受損失後,才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因此,這一性質又賦予追償權以損害賠償的特性。

追償權是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本人在承擔債務後,要求債務人償還其相應份額權利的法律。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追償權歸結起來,大致分為四類,分為擔保責任追償權,連帶責任追償權,合同債務追償權,保險人的追償權。不同追償權是適用於不同的事件和不同的事件場景的。在具體的事件中,我們應當用具體的追償權去維護我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