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證據規則有哪些
民事訴訟二審證據規則有哪些
熟悉原審相關證據材料。
二審法官在整體瞭解原審訴訟材料的基礎上,重點熟悉與上訴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
《證據規定》第41條第2項對上訴人提供新證據作了嚴格的限制,改變了當事人隨時提出新證據的做法,將當事人提供證據設定在原審舉證期限內完成。因此,在二審程序中,上訴人基本上沒有舉證任務,二審法官的主要工作是熟悉一審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並掌握這些證據在原審庭審程序中的質證以及原審法官對該證據的認證情況,並重點掌握與上訴請求、理由相關證據材料及質證、認證情況。目前二審程序中有的仍然讓上訴人提供在原審中已提供的證據,並在二審庭審中對這些證據重新進行質證。由於原審對這些證據已質證過,二審法官只要查閲原審庭審筆錄就可以掌握質證過程及質證意見,重新提供證據進行二審質證屬於重複勞動。當然,如上訴人對原審提供的證據提出新的意見,是否在二審中重新質證,要區別不同情況對待。
(1)上訴人在原審質證意見基礎上提出補充質證意見,支持其原來的訴訟主張,應當允許。上訴人可以在二審代理意見或二審庭審辯論時提出,上訴人提出的法律上理由有一個考慮的過程,提出補充意見也不會造成對方當事人訴訟上的不平等。
(2)上訴人在二審中提出的質證意見與原審質證意見不一致,二審法官不應當採信不同的質證意見。上訴人在原審質證時承認了對其不利的事實,二審時提出不同的意見,如保證人在原審時承認知道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以新貸還舊貸,二審時提出不知道以新貸還舊貸,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依照《證據規定》第8條規定,上訴人在原審承認以新貸還舊貸的行為已構成自認,其自認行為對對方當事人、原審法院、二審法院產生約束力,正常情況下上訴人不能反悔。上述兩種情況下,二審法官應當對原審證據重新進行質證,並允許其作出説明。二審法官對原審法官適用證據規則是否正確作出認定。
所以,其實民事訴訟二審證據規則,主要是在於處理訴訟人的申訴請求。另外,民事訴訟的一審和二審在舉證的要求上也是一些不同的。對於一審來説需要舉證,對於二審來説,主要是需要通過使用證據的規則來進行判斷證據是否存在問題等。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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