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能力規則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證據能力規則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據能力規則有:相關性原則、實體公正性原則、程序公正性原則。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能力規則有專門的規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供證據的一方需要對證據進行證明,由負責舉證的人承擔相應的後果,國家在相應的法律也對應該舉證的一方做出明確規定,比如在侵權案件裏面大部分是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責任,這也是為了保證受害人的利益。
1、相關性原則。刑事訴訟證據(表現為證據能力)的本質屬性是它的關聯性,即相關性。就是指作為證據內容的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的聯繫。如因果聯繫、時間聯繫、空間聯繫、偶然聯繫和必然聯繫、直接聯繫和間接聯繫、肯定聯繫和否定聯繫等。這些聯繫必須都是確定存在的,能夠反映與案件有關的一定事實,能夠為人們所認識。在具體案件中,對某一特定證據能力上否具有關聯性的判斷,取決於待證事實的內容和控、辯雙方爭議的性質以及證據能力本身的特點,必要時可以採用相應的技術鑑定方法加以確定。在偵查過程中應緊緊圍繞案情就與之相關的問題調查取證,以防止證據調查範圍的無限擴大,而影響證據能力。
2、實體公正性原則。實事求是,忠於事實,還案件的本來面目,是收集證據的關鍵。收集證據的過程同時也是判斷證據能力的過程。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能力時,應排除諸如那些可能引起不可靠以及不能經過主詢問和反詢問來檢查其真實性的傳聞證據,以防止可能不真實的證據進入法庭。同樣,法官應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的證據能力是否具有實體公正性進行全面衡量與審查,並且必須經過法庭調查、質證才能決定是否採信和認定。
3、程序公正性原則。證據的收集過程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排除非法證據規則,不採信偵查機關用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方法提取的證據,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導致公民基本權利的被侵犯,這也是判斷證據能力時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二、證據證明力的判斷主體
刑事案件的全部證據最終必須進入庭審才能決定是否採信。因此,法官是證據證明力的判斷主體。法律應對證據能力進行詳盡的規定,不應對證據證明力進行過多的規定。否則,就會走回法定製度的老路上去。法定製度曾試圖對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以及對證據的取捨由法律預先加以規定,並且要求法官按照法定的規則機械地作出判斷,以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結果往往窒息了法官的理性,使法官很難作出符合事實的裁判。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應當確立"自由心證"原則。將對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完全交給法官自由判斷,由法官(事實的審理者)根據自己的理性思維和良心自由判斷,以避免機械、僵化的判斷束縛事實審理者對事實的認定。因為,證據證明力具有複雜性和具體性,審判人員理性判斷就有必要性。允許審判人員本着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而不要受法定規則的限制。為了保證在訴訟過程中審判人員對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更加符合科學原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和實現司法公正,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增加一些審查證據證明力的程序性規定和判斷證明力的必要規則也是必要的。如法律對證據證明力的干涉僅僅限開"僅憑口供不能定案"、"孤證不能定案"等。
社會進步的發展,人與人之間,人與物之間,人與自然之間,人與企業之間等有聯繫不斷的加強,有時候也會產生一些誤解或者是矛盾,有時候還會鬧到不可調解的時候就會涉及到官司。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顯得尤其重要的就是證據了,因此要掌握好民事訴訟證據能力規則也是很重要的,掌握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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