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最高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連帶擔保責任最高法律規定有哪些
連帶責任擔保較為規範的叫法為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方式的一種,明確約定了給當事人擔保的方式,並且有着一定的期限和特徵。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二、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而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讓連帶保證人承擔相應責任。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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