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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迴避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院長迴避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院院長迴避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為確保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審判人員迴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規定:

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的條件: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迴避申請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的條件: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決定審判人員迴避的權限: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作出迴避決定及複議決定的時限: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活動還是在刑事訴訟活動當中,迴避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制度,因為如果與案件的審理有利害關係,那麼是可以申請回避的,不同人員的迴避決定主體是不一樣的,比如説法院院長的迴避應當由審委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