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審查批捕過程中的工作主要是什麼?
一、律師在審查批捕過程中的工作主要是什麼?
律師在審查批捕過程中的工作主要是為自己的當事人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審查批捕階段律師辯護意見可以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並提出建議取證,防止證據因時間原因而丟失,無罪時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等。審判階段,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意見,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審查批捕階段律師辯護意見有何作用?
刑事辯護貫穿於總個訴訟程序,包括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批捕及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特別對於無罪或罪輕的案件,更應當付出全身心努力,不留遺憾。有人説律師刑事辯護集中體現在庭審中,這種説法是錯誤的,實際上任何階段都可以有所作為,都可以加以利用依法維護好當事人的權益。
偵查階段,你可以對當事人取保候審,防範刑訊逼供及誘供等非法取證的發生,可以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並提出建議取證,防止證據因時間原因而丟失,無罪時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等。檢察院批捕及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出建議嫌疑人不符合批捕條件或建議檢察院就其批捕決定進行適當性審查,可以建議認為案件存疑、罪無等原因不予以起訴;審判階段,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意見,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任何階段都不可以掉以輕心。律師,要敢擔當,有作為,要勤勉盡職盡心盡力。律師,要有所成就,除了業務能力、辦案技巧,更重要的是職業素養,體現為:勤勉、盡職、專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54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要求聽取其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聯繫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對聽取意見作出安排。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
第309條規定:“在審查逮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經委託辯護律師的,偵查監督部門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應當製作筆錄附卷。”“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應當審查,並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説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很多的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都是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進行的,故而在此階段律師的作用是十分的大的。雖然交通肇事類型的案件,一般只會被判處行政處罰,但若是其存在利用交通事故故意殺人等行為的,一定會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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