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子女當律師要回避麼?
一、法警子女當律師要回避麼?
不需要,法警不屬於法院執行人員,根據規定,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執行崗位法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未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以及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員。
法律規定所稱從事律師職業,是指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執行崗位法官,應當自任職迴避條件具備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提出任職迴避申請;相關人民法院應當自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有關程序為其辦理職務變動或者崗位調整的手續。人民法院在補充審判、執行崗位工作人員時,不得補充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人員。
二、如果具備迴避條件卻沒有迴避怎麼處分?
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法院領導幹部及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1、隱瞞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情況的;
2、採取弄虛作假手段規避任職迴避的;
3、拒不服從組織調整或者拒不辦理公務交接的;
4、具有其他違反任職迴避規定行為的。
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規定所限地域範圍內從事律師職業的,該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不實行任職迴避,但其配偶、子女採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規定所限地域範圍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將其調離審判、執行崗位。其本人知情的,還應當同時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
綜上所述,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如果其子女從事律師服務,充當辯護人的,應當執行任職迴避制度,除了法院審判執行人員子女,領導幹部子女在轄區內從事律師服務,也應當迴避。但是,法警子女不用,因為其不在迴避人員範圍內,可以正常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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