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特點是什麼?
一、民事公益訴訟特點是什麼?
1、投訴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前奏
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罰侵犯公益的行為,行政執法與司法相比,具有主動性和及時性的特點,行政執法部門在接到投訴之後可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把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而與此相反,訴訟程序紛繁,時間相對過大,顯然沒有行政執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規定投訴作為公益訴訟提起的必經程序。只有投訴無門、無果時,方可提起訴訟。
2、設立預審制度
指在審判機關正式受理公益訴訟之前,對公益訴訟人的起訴進行審查,以確保公益訴訟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排除沒有事實根據的起訴。必要時,可由人民法院將公益訴訟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做出判斷,以決定是否立案?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為誰。以何種類型的案件立案。
3、受訴法院級別應作相應地提高
即一審法院應為作出違法行為的主體在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因公益訴訟與其他常見的訴訟相比,往往會涉及更為廣泛的大多數人的利益,且起訴人所受到的阻力也相對較大,比如行政公益訴訟,面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機關,訴訟人往往會顯得力不從心,甚至,違法的行政機關會以權壓力,阻撓訴訟人的起訴。正是出於對公益訴訟的重視及保護起訴人的訴權,人們就有必要把公益訴訟案件交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人民法院。同時由於中級人民法院對法官有着更高的學歷和審判經驗要求,因此,相當於基層人民法院來説,中級法院的法官更能滿足公益訴訟對法官高素質的要求。
4、設立保證金制度
公益訴訟中起訴和訴訟標的缺乏足夠的利害關係。這就使公益訴訟人缺乏相應的動力追求勝訴的結果。為防止公益訴訟人在啟動訴訟程序後,隨意退出或無故缺席,造成法院審理機制的癱瘓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可以規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時,要求公益訴訟人交納適當數額的保證金,作為公益訴訟人完整地參加訴訟過程的物質制約手段。在訴訟程序終結之時,不論其是否敗訴,法院都應如數退還保證金及相應銀行利率。
二、公益訴訟規定是什麼?
在公益訴訟中,公益訴訟人要承擔舉證責任,訴訟費用,還要為訴訟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儘管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之初,是出於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關心,但是“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對於公益訴訟人的這種揚善,保護家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以獎勵的形式加以鼓勵,有利於更多的公民加入到公益監督的領域,從而形成社會監督這種強有力的外在力量。
關於舉證責任問題,眾説繁談並無定論。有必要區分舉證責任中的提供證據責任和説服責任。前者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後者則是確定販訴責任的指針。故對有關公共利益損害或可能損害的事實證據,由公益訴訟人提供,而對於提供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責任,則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可不斷地提出新的證據以達到勝訴的目的。至於説服責任的承擔問題,不應做“一刀切”的規定,可在制定實體法時對説服責任的分配問題作出規定。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民事公益訴訟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有一些具體的行為可能會污染環境,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可以由有關機關來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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