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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問題

民事公益訴訟有別於普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即原告)突破了民訴法關於原告主體的一般規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才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民訴法作為基本法僅對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到某類案件則是法律授權的機關和有權組織方能作為原告起訴。現行法律規定的有關“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訴訟規定的原告主體主要是法定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法定的有關“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等。但一些地區、一些法院在司法探索中,在案件範圍和起訴主體上都有突破。一些機關和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也得到了民眾的認可,並獲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二、公益訴訟可以和解嗎

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調解、和解涉及到當事人權益的處分和意思自治,這就涉及公平 正義和自由的平衡。對於公益訴訟中侵權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情況,對具體的責任履行方式、時間、損害賠付數額等雙方可協商一致,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對和解或調解協議予以確認。

但是因公益訴訟系代表人之訴,為防止原被告雙方私下利益勾兑損害他方利益,民訴法司法解釋在調解程序上特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調解、和解協議進行公告,目的是使公眾知曉協議內容,以便及時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行使監督權。同樣基於此原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准許。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有很多公民或者是組織的行為,已經侵犯到了整個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必須要對此採取一定的措施,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當中就規定的有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