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特點是什麼呢?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特點是什麼呢?
三個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凡不是以自己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
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的一方,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起訴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當事人進行訴訟,是要人民法院對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作出裁判。因此,雖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分為狹義當事人和廣義當事人。狹義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當事人還包括訴訟中的第三人。 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有不同的稱謂。在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或稱被執行人)。當事人的稱謂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訴訟地位,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依照該條規定,能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1、公民公民又稱自然人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公民如果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爭議,即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公民也並非專指我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或雙重國籍人,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的,都可作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法人法人是指法律賦予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團體以及沒有章程和管理機構的獨立財產。法人是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法人的權利能力從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行為能力的存續期間與權利能力相同。但法人的行為能力必須通過自己的法定代表來體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含義進行活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其法律效力及於法人。
3、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那些不是具備法人條件而未取得法人資格,但有一定的組織或名稱,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沒有代表或管理人的組織。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作為對外代表該組織的機關,由其體現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
首先必須是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其次,要用自己本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最後i,如果法院對這個案件進行了判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受到這個判決的約束。如果大家對於民事訴訟當事人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小編建議可以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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