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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是什麼?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是什麼?

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是什麼?

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檢察機關或者是其他的相關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公益訴訟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二、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有哪些不同

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係,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並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形式在中國目前還未被立法者所承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對公益訴訟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這類型的訴訟主要是因為侵犯到我們國家集體的利益,所以必須向提出訴訟,從而追究責任,大多數情況之下,都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