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訴訟必須要個人舉證嗎
民事訴訟當中是否必須要個人舉證是要具體的案件來定奪的,有的案件需要舉證,而有些大家都知道的事實或者自然的規定或者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等等,都不需要舉證,舉證的責任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在法庭上任何的舉證或者其他行為,都需要在基於事實進行,否則不僅無法進行維權得到的可能還是法律的制裁。不需要舉證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當中個人舉證並不是必須的,不屬於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可以不用進行舉證。同時對於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或者是仲裁機構認定的事實,當事人也不需要進行舉證。如果是原告的話,那麼一般需要對被告的侵害行為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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