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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先予執行一般要多久?

一、法院受理先予執行一般要多久?

法院受理先予執行一般要多久?

先予執行受理後立即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範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執行迴轉的條件有什麼?

根據《執行規定》,執行迴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説,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迴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迴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迴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説,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迴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執行迴轉適用於執行完畢後,執行狀況被依法撤銷的情形。《執行規定》中對執行迴轉有新的解釋,第一是時間上增加了,在執行中也可以進行執行迴轉。第二是執行內容有所增加,變更執行時也可以進行執行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