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規定孕婦能被辭退麼?
一、我國的法律規定孕婦能被辭退麼?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如果辭退了懷孕的女職工,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賠償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至勞動關係恢復之日期間的工資損失; 其次,如果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根據 《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首先孕婦是受我國的勞動法以及婦女權益保護法所進行保護的,任何人都不能夠隨意侵犯孕婦權利。針對於孕婦在懷孕期間如果被開除的話,孕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相關的賠償金額加倍。切用人單位不得因為孕婦在懷孕期間就降低員工的相關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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