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起訴離婚法院多久受理
一、一般起訴離婚法院多久受理?
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審查期限是7天。
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起訴離婚可以撤訴嗎?
起訴離婚後,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那一般情況下,需要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會裁定準予撤訴呢?
(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二)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三、相關法律條文
《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3、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4、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5、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當中要求各民事法庭在接到民事糾紛的訴訟材料之後,必須要在七天之內審核完畢並且把是否受理的這一決定告知原告。但是,離婚訴訟案件包括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並不一定在法庭受理了以後就會馬上開庭的,受理之後多長時間開庭就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由法庭自行安排。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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