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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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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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動物園飼養動物侵權如何區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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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怎樣認定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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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幾週歲以上的未成年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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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打一人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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