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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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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駕駛人員哪些行為屬於交通違章行為,交通違章後駕駛員應該受何種處罰等等問題在交通法規都能找到相應的答案,所以瞭解基本的交通法規對每個人來説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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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事故責任是怎樣?

機動車方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或機動車方)在交強險有責任限額(醫療費用8000元、死亡傷殘5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範圍內賠償,超過限額的部分按責分擔(機動車負全責承擔100%,負主責承擔80%,負同責承擔60%,負次責承擔40%)。機動車方為無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或機動車方)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醫療費用1600元,死亡傷殘10000元,財產損失400元)範圍內賠償,超過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