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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權與保險理賠是否可以兼得

人身侵權與保險理賠可以兼得,法律並無禁止。
侵權行為人是本單位員工還是本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對工傷勞動者可否獲得工傷賠償之外的人身損害賠償有決定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勞動者所受損害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外,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工傷和侵權兩種法律關係互相獨立,互不排斥,可以同時獲得工傷和侵權賠償。

人身侵權與保險理賠是否可以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