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糾紛所得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一、人身侵權糾紛所得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營養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是否完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不能簡單機械地一刀切。夫妻一方的財產,就其屬性看,最明顯的一條就是個人屬性,但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中,並不是所有的項目都具有個人屬性。比如誤工費,其實就是因誤工而減少的工資性收入,換言之,它具有工資的屬性。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資除明確約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外,一般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如果直接將誤工費歸於一方個人財產,明顯有失公允。
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均為財產損失,是對受害者殘疾後撫養能力及勞動能力減弱而帶來的損失賠償,歸根到底還是對受害者收入減少的賠償。對於這些費用的歸屬,應當根據受害人殘疾後婚姻關係的存續時間,判定其中的多少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你的情況,你因交通意外致殘後,與妻子的婚姻存續時間不到一年,可以認定這部分的賠償金,只有很小的比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精神撫慰金是對受害者精神損害的賠償,屬於個人財產。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賠償金雖然屬於受害者的個人財產,但在實際生活中,這些費用一般由受害者的家庭先墊付,這時就要區分情況了,如果用來墊付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些賠償款也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主要是在人身侵權糾紛當中產生的賠償項目是比較多的。所以,嚴格的來説還應該對人身侵權糾紛當中的各個不同賠償項目去進行界定。在整體的賠償金當中,最終肯定還是有一小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當時人身侵權賠償的協議如果沒有保存下來的話,界定起來也是比較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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