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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中的勞務人員在勞動中死亡怎麼賠償?

勞務關係中的勞務人員在勞動中死亡怎麼賠償?
律師解析:勞務關係中的勞務人員在勞動中死亡,僱主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