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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定賠償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該條確立了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

國家賠償法定賠償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該條確立了刑事賠償的“無罪賠償”原則。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和“無罪賠償”原則是有機統一的,由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發生的錯拘、錯捕客觀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應視為司法機關作出的拘留和逮捕是違法的。

因此不論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違法行使職權,是否主觀故意違法,只要因錯誤羈押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給予最終在法律上被認為無罪的存疑不起訴的賠償請求人以刑事賠償,符合賠償法所確立的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