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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及其判斷標準

一、過錯的屬性認識。

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及其判斷標準

(一)過錯具有行為人主觀狀態的屬性。具體來説,主觀過錯形態應該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

1、故意的主觀過錯形態,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2、過失的主觀過錯形態,是指行為人應當預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會導致某一損害結果,因為疏忽而沒有預知或者輕信損害結果不會發生的心理狀態。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而這兩種心理狀態都是導致過錯產生和存在的原因。而過錯本身也體現在這兩種主觀心理狀態中,也可以説,行為人有這種主觀心理狀態,本身就是過錯。因此我們得出結論,過錯具有行為人主觀狀態的屬性。

(二)過錯具有客觀行為和客觀聯繫的屬性。

二、過錯的判斷標準。

(一)認定過錯,行為人必須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行為人需要實施危害行為。

(三)法律對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具有否定評價。

(四)在判斷過錯時要區分故意與過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