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權如何理解
一、環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權法條
兩個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這是我國關於數個環境污染加害人之間責任比例劃分依據的規定。但問題是,加害人之間的這種責任究竟為關於數個環境污染加害人外部責任劃分的規定,還是關於其內部責任劃分的規定?有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所規定的是外部責任比例的劃分,即數個環境污染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的是按份責任,各自責任的大小按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加以確定;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所規定的是內部責任比例的劃分,即數個環境污染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每個加害人都有向被害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的義務,只有在各加害人內部責任的分配上才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加以確定。從該條的文義上看,不論將其解釋為外部責任的規定還是內部責任的規定均無障礙,問題的關鍵在於,採取何種解釋更符合立法目的,更能達致侵權法體系的內在和諧,更能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在共同加害型的共同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應當理解為是內部責任的規定。共同加害行為,即“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型的共同侵權。通説認為,只有數個加害人之間具有共同過錯才能成立該種類型的共同侵權責任,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又稱意思聯絡)、共同過失以及故意與過失的相結合。由於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採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成立不考慮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各環境污染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過錯,那麼,各加害人之間則存在着明顯的侵害目的,且損害結果也在各加害人的合理預期之內,因而法律應當對其主觀惡性加以懲罰,使其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加害人之間在排污之時一般都是各自為之,損害結果的發生往往是由於各加害行為的偶然混合,且需要受害一方舉證證明共同加害人之間具有共同過錯對其權益的保護甚為不利,因而此種類型的共同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較少。
二、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沒有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
環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無論污染程度大小,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而對於所承擔責任的大小,則應該根據污染者所造成的污染比例來分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共同加害行為的標準及處罰措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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