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管轄地規定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的管轄地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麼,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裏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二、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1、出賣人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
(3)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按照約定質量要法度將會標的物;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保證第三人不得和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
(5)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以外的有關單和資料。
2、買受人義務
(1)支付價款;
(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買賣合同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的類型,簽訂買賣合同也會關於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也有可能會約定管轄的法院,在沒有確定的情況之下,一般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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