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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弄丟了包裹怎麼賠償消費者?

一、快遞弄丟了包裹怎麼賠償消費者?

快遞弄丟了包裹怎麼賠償消費者?

目前快遞行業普遍採用兩種賠償方式:對託運前保價過的快件,按照約定的保價作出賠償;對託運前未保價的快件,一般按運費的3倍作出賠償。

快遞公司的這種賠償標準是依據是《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

快遞公司丟失、損壞、調包託運物品的事件時有發生,當消費者索賠時,通常會被告知,要按快遞單據中填寫的保價金額或未保價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二、消費者應如何選擇快遞公司?

消費者選擇快遞企業時儘量選擇規模大、網點完善、管理規範、有國家郵政局頒發的快遞經營資質的公司,而且填寫運單時,品名、價值、保價金額,填寫時要由快遞公司核對確認。必要時(貴重物品)拍下整個包裝過程、運單詳情的視頻,確保物品丟失時能證明是“貴重物品”。如果價值超過10萬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遞,如不能親自送貨,一定要選擇具有資質的專業押運公司。

建議消費者儘量使用郵政部門專營的快遞公司,這樣如果發生郵件丟失現象,郵政部門專營的快遞公司有正規的賠償渠道,也有一定的賠償能力。

原來快遞公司對丟失快件的賠償主要依據《郵政法》47條和59條,一般賠償消費者資費的3-5倍。但快件不是郵件,並不應該適用《郵政法》,從一定意義上來講,適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現了錯誤。而新《辦法》實際上卻明確了賠償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而是適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未保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沒有約定的但有保價的按照保價辦,沒有約定也沒有保價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民法典》規定:運輸人也就是快遞企業對運輸的快件有保管責任,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快遞公司要與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要給予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在這個過程中,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舉證,證明它們實際價值。

三、顧客和快遞之間的法律關係

快遞公司“小哥”上門取件,攬件簽收,顧客和快遞公司之間便產生了第一個法律關係:貨運合同關係。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託運人如實申報義務】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七條 【託運人貨物包裝義務】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三十二條【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確定貨物賠償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八百三十四條【相繼運輸】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現金社會,不論是工作還是生活,快遞是大家都離不開的行業,丟快遞的現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如果遇到快遞丟失,可以向快遞公司索要三倍的賠償,保過價的可以按保價金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