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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合同的地域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網購時由於無法對商品進行現場檢驗,出現質量問題後容易引起糾紛。但網購很多情況都是買家賣家並不在同一地區,此時要進行訴訟,需雙方進行訴訟法院的選擇。法院的位置決定了雙方訴訟金錢成本、時間成本。有些商家提前註明了法院約定,建議注意下網購時商品頁面條款以免給自身帶來麻煩。網購合同的地域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有關規定:

網購合同的地域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一、雙方約定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買賣雙方在發生網購糾紛時,可以通過書面方式約定在賣方住所地、買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點中選擇一處作為管轄法院。不過雙方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並不常見。

值得注意的是,網購糾紛中,許多賣方作為被告,常常以其曾在銷售的網頁中明確告知“發生爭議提交賣家所在地法院管轄”以及買方對此未表示反對為由提起管轄異議,這種異議是不應當成立的。賣方在網頁中貼出的告知屬於格式條款,並未取得買方的明確同意,同時剝奪了買方依法維權時選擇管轄地的合法權利,所以這種條款是無效的,不屬於雙方對管轄法院的約定。

但如果賣方就此條款單獨向買方明示,而買方也予以同意,則這種條款可對雙方當事人均產生約束力,可作為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網購糾紛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屬於買賣合同,也稱之為購銷合同,此類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根據該司法解釋,在確定網購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時,首先應當查明雙方是否有約定交貨地點。但是根據法律的一大特點,即法律用語規範性,網購中沒有采用“交貨地點”這個詞的話,則所填寫的“郵寄地址”、“收貨地址”等都不能作為雙方就交貨地點達成一致,淘寶網為了規避交貨地點這個問題,將買方填寫地址的地方全都標註的是“收貨地址”,而非“交貨地點”。

在無法查明雙方有約定交貨地點時,則需根據交貨方式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即“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具體到網購而言,實踐中,賣方“包郵”的通常被認定為屬於採用“(賣方)送貨方式”,以買方所指定的收貨地址為合同履行地,而賣方“不包郵”的則被認定為屬於“代辦託運”,應以賣方發貨時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網購合同的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雖然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但是這種情況不常見。部分商家為了自身的方便,在條款中事先設定好法院管轄約定,由於一般未經過買家的同意,這種條款是無效的。具體判定規定有根據合同履行地或根據被告住所決定履行地等方法,有法律需要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