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優躺侵權案二審維持原判,怎麼才算肖像侵權
此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演員葛優起訴藝龍網官微,使用“葛優躺”劇照的侵犯肖像權案件。
北京海淀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藝龍網在其微博賬號針對未經許可使用葛優劇照及照片的行為公開發布致歉聲明,置頂72小時,30日內不得刪除,並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萬元,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計75000元。
藝龍網提出了上訴。但二審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藝龍網上訴,維持原判。
在何種名人圖片和名人表情包滿天飛的網絡時代,我們不由得產生了一份疑問,怎樣才算是侵犯肖像權?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的是關於肖像權的相關知識,肖像權是自然人本人對面部肖像所享有的一種權利,自然人本人具有排除他人侵犯自身肖像權的權利。肖像權只有自然人才擁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具有肖像權。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面部”不僅僅指臉部,它包括的是身體整體外貌形象,像“葛優躺”劇照所展示的那樣,他是臉部加身體整體給觀眾帶來的外貌形象。
當然肖像權侵權還有其構成條件: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以營利為目的。
1、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即指的是未經肖像權人的授權許可而使用,在上面的案例中藝龍網就是沒有經過葛優先生的授權許可,便在其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當然我們生活中大多數廣告宣傳所出現的肖像往往是有授權許可的,因為在代言廣告的相關合同條款中往往就有授權許可使用肖像權的約定。
2、以營利為目的即指為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或利潤,在上面的案例中藝龍網官方微博使用“葛優躺”劇照就附有大量的廣告語,廣告宣傳就是一種典型的以營利為目的行為。當然也存在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權的時候,像一些環保宣傳使用某人的肖像權就完全是為了希冀人們增強環保意識。
終上所述,肖像權侵權需要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和以營利為目的同時存在,缺一不可。而且肖像權與一個人的外貌形象息息相關,如若發現有自己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我們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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