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怎樣才算侵犯肖像權?
一、一般怎樣才算侵犯肖像權?
(一)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1、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二) 侵害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便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1、 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 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
3、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二、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綜合上面所説的,認定肖像權的侵權主要就是在於是否有出於營利的目的,或者是在當事人的照片上進行亂醜化;如果對於照片是屬於正常的使用那麼一般不構成侵犯,但如果肖像權人要進行主張的話,那麼一般也會被認定侵犯,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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