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糾紛是怎樣的,侵犯肖像權負什麼責任
我們知道,肖像權是不可以侵犯的,但是生活中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卻比比皆是,因此產生了這方面的許多的糾紛。那你知道肖像權的糾紛到底是怎樣的嗎,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肖像權要負什麼責任,這些問題,本站小編下文一一做出解答,供大家閲讀。
一、肖像權糾紛是怎樣的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
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1)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2)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範圍失當的利用。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
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醜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塗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鬍鬚、痣、癤等;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塗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醜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
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於侵害肖像權行為。
二、侵犯了肖像權負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此,如果別人侵犯了你的肖像權,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但是如果被侵權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就必須是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才行,否則法官是不會支持其主張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任何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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