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行為有哪些,被侵犯肖像權該怎麼辦
一、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行為有哪些
(1)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使觀眾、讀者瞭解、認識事實真相等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權(如報道政治活動時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聞報道的內容失實或者不當,有可能構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譽權或隱私權,也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
(2)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或為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者的肖像;國家在建國50週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為記載或宣傳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因為公民參與此類活動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處分了自己的肖像權,對其肖像在此活動中加以使用,不構成侵權。
(4)、基於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為醫學試驗、法醫學教學在課堂上向學員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醫鑑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 像權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為肖像權人具備某種特殊技能所做的廣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尋人啟事中使用失蹤人的肖像等。
二、被侵犯了肖像權該怎麼辦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説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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