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賠償年限是怎樣的
一、外地人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賠償年限是怎樣的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期限為20年。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按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計算公式計算:
1、單等級殘疾賠償金計算
殘疾賠償金=傷殘補償年數×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傷殘等級)/10
2、多等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的綜合計算
多等級殘疾賠償金的綜合計算是按傷者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加以計算。
根據殘疾賠償金總額、賠償責任係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C=Ct×C1×(Ih ∑Ia)(∑Ia≤10%,i=1,2,3,……n,多處傷殘)
其中:∑的下標為i=1,上標為n。
式中:C為傷殘者的殘疾賠償金額;
Ct為殘疾賠償金總額。
C1為賠償責任係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為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
Ia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a、存在I級傷殘時,其他等級被吸收,不計算賠償附加指數;
b、各地現有法律法規對Ia的取值規定不同,實踐中要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目前部分地區對Ia採用的取值方法為:Ⅱ級為10%,Ⅲ級為9%,Ⅳ級為8%,Ⅴ級為7%,Ⅵ級為6%,Ⅶ級為5%,Ⅷ級為4%,Ⅸ級為3%,Ⅹ級為2%。附加指數合計(∑Ia)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Ih ∑Ia)不超過100%。
賠償金額會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標準進行賠償。因為每個地區的經濟標準都是會有差異的,所以大家不要進行對比,沒有任何的意義。對判定結果不滿意的,那麼可以在收到判定書之後進行二次複議,不過要在規定的時間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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