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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殘疾賠償金賠償辦法怎麼規定?

一、山西省殘疾賠償金賠償辦法怎麼規定?

山西省殘疾賠償金賠償辦法怎麼規定?

山西省殘疾賠償金賠償辦法規定了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本條是對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和期限的規定。

本條規定在理論上採用“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説”,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的收入損失。同時規定應考慮職業因素對受害人未來收入的影響,予以斟酌平衡,故其採用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説”結合“收入喪失説”的“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説”作為評價殘疾賠償的理論依據。

賠償期限按照二十年的固定期限,實行定型化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條文,”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1.1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

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1.2計算標準的變化

1.2.1捨棄了我國原先採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為有利)。

1.2.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税、財產税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49.7元。)

1.2.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為4604.55元。 )

1.2.4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方式明確具體標準,以江西省為例,如《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 贛高法50號 )

綜上所述,山西省對於生活中遭遇身體迫害而使得其後半生不再是正常人行動的情況是規定了合理的賠償金的,殘疾的賠償金總數也是合理按照當地的收入平均狀況並乘以殘疾人後半生生命的科學預測來計算的,如果殘疾者還存在其他賠償情況需要和加害人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