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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肖像權是什麼違法行為

一、侵犯他人肖像權是什麼違法行為?

侵犯他人肖像權是什麼違法行為

侵犯肖像權屬於侵權行為,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説: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二、關於肖像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侵權都是一般的侵權行為,雖然是違法的,但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會被治安拘留,肖像權受到侵犯以後需要權利人自己主動維權,一般是先跟侵權方溝通,溝通不成的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