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肖像權最高處罰是什麼
可能侵權行為如果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話,其他人也沒辦法和真正的被侵權人是感同身受的,但大家都能夠想象到自己的肖像被他人肆意侵權、侮辱的時候的那種氣憤的心理。因此,有些當事人也是希望能夠讓侵權人承擔最嚴厲的法律後果,但是侵犯他人肖像權最高處罰也僅限於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侵犯肖像權存在刑事責任,所以算不上什麼處罰。
一、侵犯他人肖像權最高處罰是什麼?
侵犯肖像權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造成的影響,只能要求民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什麼叫“肖像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藴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由此可見,所謂的侵犯他人肖像權最高處罰是根本就不成立的,可以根據這種侵權行為給肖像權所有者帶來的損失計算一定的賠償金額,可能有些肖像權侵權行為賠償數額就特別的高,但是處罰這隻能是建立在已經構成犯罪的情形下,民事侵權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僅限於賠償,停止侵權和賠禮道歉等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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