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人身權也叫作非財產權,簡單的來説指的是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是一種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那麼人身權的法律意義是什麼,這是大家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所需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人身權的法律意義的相關內容。
一、人身權為民事主體的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既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換言之,人的生存分為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兩方面,人身權制度既包含有保護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內容,也包含有保護人社會生存的名譽權、信用權等內容。在民法意義上,民事主體之所以成為完整的民事主體,是因為具備了各種人身權。法律對人身權的保護“確保我們能夠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權保護的各種利益,民事主體的地位就會受到威脅。
每個人都被當作了人看待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個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體和手段。這一進步促進了民法人身權制度的發展,而民法人身權制度為這種進步提供了保障,並且仍在不斷促進這種進步。
法律規定人身權制度,一方面為人身權提供具體的保護,防止他人對權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着力於提倡對人身權的尊重、對人本身的尊重,這種尊重既有源於他人的,更有源於權利人自身的。
二、人身權為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發展離不開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社會由不同的人組成,人身權為人們彼此相處劃清了邊界。自由止於權利。人類社會的發展有賴於個人自由的發展,但是,每個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同時,於任何權利一樣,人身權也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這種限制至少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來源於社會資源稀缺性的限制。社會由人組成,而人身權正是隻有在社會關係中才具有意義;同時,每個人都希望儘量多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因此,每個人都需要對自己的權利加以適當拘束。比如,每個人都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正因如此,每個人都需要有所收斂。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作為一種社會資源,本身是稀缺的。第二,來源於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有時直接反映在民法的具體規定中,有時則以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本來面目出現。比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身體權,但是不能在公共場所完全裸露自己的身體。又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婚姻自主權,但是,不到一定年齡這種權利不能行使。各國關於結婚年齡的限制,一方面來源於人自身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正是基於各國社會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考慮,因此各國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存在差異。再比如,自然人決定自己的姓名、法人決定自己的名稱時,也會受到一定限制。第三,來源於人自身的限制。比如,人的身體會老化,人的生命會結束,權利主體對身體權、生命權的行使會受到影響。比如,自然人出生時其就享有姓名權,但是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時,必須等到一定年齡。再比如,婚姻自主權需要民事主體達到一定能夠年齡才能行使,這種限制既有公共政策的限制,更主要還是人自身生理機能的限制。
綜上可知,人身權的法律意義的有兩點,一是人身權為民事主體的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人身權為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您對人身權還有什麼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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