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抵押的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一、企業抵押的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如果公司存在多位股東,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因為該貸款屬於公司負債。抵押物只是為了防範信貸風險的一個保障,不是説有了抵押物該貸款就一定是無風險的。如果發生逾期或壞帳,企業信用會受到影響從而導致股東權益受損。所以,必須出具股東決議。
公司借款按公司章程規定處理,屬於重大事項的需要股東會決議。銀行會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
二、公司抵押借款需要股東簽字擔保情況有哪些?
1、如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資產抵押須由全體股同意,則應遵守章程規定;
2、如公司章程對公司資產抵押處置程序未作具體約定,則視抵押資產對公司的重要性不同,有不同的處置方法:
第一,抵押的房產對公司不具有重要性(一般不超公司總資產的5%),則屬於正常經營問題,董事會或董事長與總經理共同就可以決定;
第二,抵押的房產對公司具有重要性(一般超公司總資產的5%),則屬於公司經營方針或投資決策的重大問題,屬於《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的決策職權,應當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39條和第40條明確規定,股東會對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也是國際通行的準則。而華昌公司章程的第19條卻規定,“股東會決策重大事項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通過”,這有悖於立法精神和立法規定,屬於“異常條款”,應當將它和章程中的其他幾項相關條款予以變更。
三、企業申請不動產抵押登記是否需要提交董事會或者是股東決議?
不動產登記機構無需審查法定代表人申請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行為是否得到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允許,法律推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申請企業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行為是代表企業的行為,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進行不動產抵押登記,應由企業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而非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責任。
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決議機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是有決定權利的,特別是與股東的權益密切相關的公司事務,例如用公司整體資產進行抵押貸款,因為抵押貸款是有風險的如果公司抵押所得資金用於經營而虧損,那麼公司就會陷入一種困境,此時就嚴重的影響了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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