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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是什麼意思有什麼權利義務?

在質押中中經常會涉及到質權人和質押權人這兩個詞,很多人覺得質押權人和質押權是兩個意思,那麼法律關於質權人和質押權人兩個詞分別是怎樣規則的,質權人是什麼意思有什麼權利義務?信任很多人對此都有疑問,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質權人是什麼意思有什麼權利義務?

質權不一定都能實現,如果債務人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或屆滿時清償債務的,就不存在質權實現問題,只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所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才可以以質物來實現自己的質權。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就所得價款優先清償自己的擔保債權,這就是質權人優先受償權

質權是《物權法》中的一種擔保物權。它是指債權人為保證到期債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一種擔保。在《物權法》中擔保物權有三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質權與其他兩者的最大區別就是質權只能設立在動產上,也就是物權法中明確的動產質權;還有一種特殊的情形,質權也可以設立在權力上,也就叫做權利質權。

(2)再有質權實現的有效要件就是質押物的轉移佔有,這也是與抵押權最主要的區別。(抵押權是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

(3)給你舉個例子。假如你給你的朋友借了10000元錢,約定月底還清,為了月底自己的債權的實現,你可以要求你的朋友或者第三人(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為你提供質押。他用家裏的電視機(動產,只能是動產)為你提供質押,交付(質押物轉移佔有)到你的手中。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從質押物交付質權人開始生效。所以你的朋友交給你電視機時候,這份質押合同生效。(4)債權到期,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質權人可以就質押的物進行拍賣,變賣,所獲得價款優先受償。剩餘的要返還債務人。

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佔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

質權人行使質權應根據質物的特點選擇適當的方式,對於動產可採取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對於權利證書,可採取兑現、提貨、拍賣、轉讓等方式。

質權人因應用質權而與出質人產生生機膠葛可採用洽談、訴訟、仲裁等方法處理。提申述訟的,質權人能夠或者申述出質人和出質債務的債務人,也能夠或者零丁申述出質債務的債務人。綜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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