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義務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清算義務人的法律規定是如果公司面臨的經營不善等相關問題的話,可以自行清算或者是指定清算。啟動公司清算程序的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四種:
第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第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第三、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四、司法強制解散公司。
清算的基本程序是,先清償公司債務,然後再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在實踐中,公司的股東或者董事由於怠於履行義務,或者是故意逃避債務,可能並不積極組織清算,甚至出現人去樓空、一走了之的情況。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 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清算義務人法律責任有以下幾種: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內,清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視為對其有限責任承擔的放棄,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註冊資金範圍內或者造成損失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3、清算義務人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通過破產等方式來解決公司方面的債務的話,首先是需要組成清算組對於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的,然後就是需要通知相關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在這個過程當中,清算組的成員選定是非常重要的,而不同的類型公司是有不同的清算組成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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