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有關定義是什麼?
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有關定義,主要是未成年人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監督和保護。監護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關係着對未成年人和處於特殊情況下的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也關係到家庭的穩定及社會的發展。監護制度可分為兩類: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和成年精神病人監護制度。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類型
(一)父母監護
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順序的監護人,除非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被剝奪監護資格。看起來,誰是父母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個相當然的概念,實際上,很多情況下,對父母的理解和確定也是個複雜的問題,這給未成年人能否獲得適當監護也帶來了挑戰。對於父母的理解,簡單來分,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對於養父母和繼父母的監護資格確定,相對容易一些,但也依賴於對生父母的確定。
(二)特定親屬法定監護
特定親屬法定監護,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能力後,由特定的親屬擔任監護人。對於這些特定的親屬而言,只要他們有監護能力且被指定,其監護人的身份確定不以本人意願為轉移。這些特定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三)親友意定監護
除特定親屬法定監護外,還有親友的意定監護。親友意定監護與法定親屬監護有很多不同:
(1)親屬範圍上,可成為意定監護人的親友範圍更廣,不侷限於特定親屬,而且包括朋友。
(2)在監護人的確定上,這些親友成為監護人首先基於本人意願,而不是法定的。
(3)除了本人意願外,這些親友成為監護人還需要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監護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一般情況下是由父母來進行監護的,但父母不存在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由親屬監護或者指定監護處理,但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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